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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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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 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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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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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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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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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楼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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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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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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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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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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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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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 日第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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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林业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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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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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第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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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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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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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第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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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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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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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第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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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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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技能)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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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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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能够在今后依据法律规定缔结婚姻。
2、 通过学习亲等的计算方法,能够辨识何谓近亲结婚,避免近亲结婚带来的危害。
3、 学会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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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婚姻缔结的一般条件;婚姻有效无效的几种情形以及婚姻中法律所禁止的婚内行为;掌握亲等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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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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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掌握法律上婚姻缔结的条件,掌握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婚姻生活中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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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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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应当停留在简单的背诵和记忆层面上,而应该将其融入到日常生活中,指导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避免因自己不懂法而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犯下不应该的错误,影响自己的人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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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训练任务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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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庐州二奶案;家庭暴力摧毁花样年华
2、动手算一算:亲等的计算方法
3、学生辩论:大学生可不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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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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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实践——热点问题导入——教师讲解——案例讨论——教师讲解——学生就热点问题辩论——教师讲解——学生动手计算——教师讲解——案例分析——教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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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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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学生了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在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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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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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年《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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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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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见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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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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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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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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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课的学习,学生大体了解了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对于近亲结婚的危害有了较深认识, 对于辩论话题学生热情很高,在今后教学中可以多加安排,对于婚姻效力问题,理论性较强,难度较大,学生理解有困难,下次课要加入案例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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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要点:1、分教学准备、教学实施两大部分设计;2、统筹教学内容、教学实施过程、方法手段、重难点解决策略、师生活动、时间分配等要素;3、以“科学设计、详尽规划、教无定法、保障效果”为总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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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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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教学准备
实践环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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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填制表格
表格一:
表格二:
设计目的:使学生通过亲身调查,切身体会我国民众对婚姻健康问题的重视程度,我们国家正面临婚姻稳定性降低的严峻考验,启发学生思考婚姻健康和稳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当代大学生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要有健康婚姻、稳定婚姻的良好意识。
第二部分 教学实施
导入:当今社会婚姻家庭领域五个严重问题(10分钟)
(1)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现象增加,直接挑战一夫一妻制;
(2)家庭暴力案件急剧上升;
1999年29个省妇联接待家庭暴力的投诉29010件,家庭暴力从秘密转向公开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逐年上升。如《不要与陌生人说话》家庭暴力严重而且没人管,理由是清官难断“家务事”。
(3)离婚后,妇女一方的财产权利和探视权利难以保障;
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如“胡海英案件”(哈尔滨)“千万财产、两手空空”而女方只知到回娘家不注意权利的行使。千万资产火锅店老板娘先是被婆家指为“盗窃”关进看守所,后而对千万资产净身出户。私人家族式企业创业合守业离的社会现象。
(4)因离婚率升高,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严重;
(5)老年人的赡养无法保证,受虐待现象严重。(老年再婚问题)
教师导语: 婚姻家庭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很多人因为不懂法不守法酿成大错,将自己送进监狱的牢笼,因此,学习婚姻法,了解婚姻法对于当代大学生尤为重要,有助于同学们在今后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下面我们就开始本节的学习---婚姻家庭法。
本讲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5分钟)
1、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9月颁布,2001年4月通过修改的《婚姻法》;以及1994年2月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修改,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
2、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的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5分钟)
1、婚姻自由原则
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禁止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在法律上不仅无效,当事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3、男女平等原则
实现男女平等,必须坚决反对夫权思想和男尊女卑的旧传统观念,禁止迫害、虐待和歧视妇女的行为,真正实现男女从法律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 。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
5、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生产。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晚生、优育。
6、夫妻间互相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案例摘要一:庐州二奶案(8分钟)
黄某死后立遗嘱将所有财产遗赠给第三者。(详见附件一)
学生讨论:你对黄某的行为怎么看?黄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教师总结:1、法律与道德的价值冲突。黄某的行为从婚姻继承法的角度看,是符合法律具体规定的,财产所有人有权在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黄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重要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衍生与社会的善良道德,当法律与道德相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优先尊重道德的选择。
2、违反了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是为了维护我国稳定的婚姻关系,任何个人都应该遵守,不得违反,对于重婚的,我国刑法已规定为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3、同学们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要遵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几项基本原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在婚姻关系中都必须遵守的准则,同学们一定要依法处理婚姻关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结婚(35分钟)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1、结婚的条件。(15分钟)
(1)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再结婚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来辩一辩:
(将学生分成正反两方)——10分钟
案例引入:中国高校学生管理新挑战:大学生可不可以结婚?
(详见附件一)
正方观点:大学生可以结婚。
反方观点:大学生不可以结婚。(学生自主发言进行辩论)
教师总结:正方主要观点是从结婚的法定缔结条件出发得出大学生是完全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同时大学生处于生理发育成熟的年龄阶段有结婚的需求。反方主要观点是大学生还在上学阶段,还有学业要完成,如果过早进入婚姻生活,会对学业和今后的人生带来很大影响。(根据学生的辩论情况随机总结)。教师观点虽然大学生结婚完全符合法律上结婚的构成要件,但是婚姻生活带来的责任和义务是大学生还无法承担的,所谓先立事后成家,良好的经济基础和工作基础是婚姻家庭幸福稳定的关键。因此,在现阶段不建议大学生结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10分钟)
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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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教师讲授亲等的计算方法,使学生掌握如何判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小明和小丽是否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小明、小丽爷爷 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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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爸爸 小李妈妈 一代
小明 小丽
结论:小明和小丽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警示:
法律明确禁止近亲结婚,因为医学证明近亲结婚所育子女智力低下者几率提升百分之三十,因此近亲结婚给社会带来很大负担,给家人的精神上也带来痛苦,因此近亲结婚危害很大。同时,为了下一代和配偶的健康,婚前检查也很重要。
2、结婚的程序 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必要法定程序,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10分钟) (1)无效婚姻: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仍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合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撤销婚姻实行不告不理制,由被胁迫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案例摘要三:家庭暴力摧毁花样年华(详见附件一)
教师分析:婚姻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在婚姻关系中,由于中国传统男尊女卑观念的束缚,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总处于弱势地位,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义务。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妇女对于婚姻中的暴力行为要敢于说不,可以借助妇联和法律的力量维权,丈夫在婚姻中的暴力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要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同学们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对于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要勇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遵守婚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幸福美满婚姻的良好保证。
(四)离婚(15分钟)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1、离婚的程序。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且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可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可予以办理离婚。
(2)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及财产处理。
(1)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2)关于离婚的财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有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10分钟)
《婚姻法》第五章还规定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教学小结:(3分钟)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庭这个人生的港湾。树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规范,是生活对我们提出的客观要求。大学生应慎重对待大学时代的爱情和婚姻问题,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在成长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对婚姻和家庭所应承担的责任,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作业;
思考题:
1、大学生应该如何处理好恋爱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道德和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分别具有什么作用? 3、如何保持家庭稳定、追求幸福婚姻? |
课前实践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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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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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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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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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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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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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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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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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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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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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脑D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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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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